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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7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2、103、104、111、39、4、43、68、72、73、74、78、8、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155、30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6、36、42、44 條
水利法 第 78、93-5 條
水土保持法 第 32 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15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6 條
旨:
受處分人固有違反水利法第 78 條第 1  款規定之於河川區域內填塞河川
水路行為,行政機關雖得依據同法第 93 條之 5  規定,沒入受處分人之
挖土機及鏟土機,然依據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 5  點第 1
項規定,同時涉及刑事責任及違反其他行政法而應沒入機具者,執行機關
應於未經司法機關為沒收判決確定,且未有其他行政機關為沒入處分後,
再為沒入處分,本件刑事判決既尚未確定,行政機關於未知上開要件是否
成立之情況下,自不得逕予沒入處分,原處分於法顯有未洽。又行政程序
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於未能合法送達、補充送達時,得以
寄存送達方式為之,受處分人雖未居住於登記之住居所,惟其於查獲時已
表明現居住地址,行政機關對受處分人住所無法送達時,即應對其已報明
之居所為送達,行政機關逕行為寄存送達亦難認為合法。準此,原處分與
送達方式既均與法有違,受處分人訴請撤銷即屬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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