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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 條
老人福利法 第 37、47、48、49 條
旨:
主管機關為之裁罰時,於法定範圍內,有裁量權限,惟未能就不同之違法
事實而為不同裁處,致未符比例原則,即屬未按個案情節為適當裁量之情
形,自與法律授權裁量之意旨有違,倘裁量權係出於恣意而屬裁量怠惰,
則屬違法。又老人福利機構之評鑑,設有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等級別,倘改善結果經複評為更高等,因其可非難裁罰性較低,不應仍以
最高期限停辦 1  年為之處分,倘主管機關逕以裁處,卻未具體說明,則
認其有不行使法授與之裁量權,而屬裁量怠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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