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主管機關為之裁罰時,於法定範圍內,有裁量權限,惟未能就不同之違法 事實而為不同裁處,致未符比例原則,即屬未按個案情節為適當裁量之情 形,自與法律授權裁量之意旨有違,倘裁量權係出於恣意而屬裁量怠惰, 則屬違法。又老人福利機構之評鑑,設有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等級別,倘改善結果經複評為更高等,因其可非難裁罰性較低,不應仍以 最高期限停辦 1 年為之處分,倘主管機關逕以裁處,卻未具體說明,則 認其有不行使法授與之裁量權,而屬裁量怠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