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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7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8、20、2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39、9、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26 條
旨:
本件受處分人因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規定之酒後駕車肇事行為而遭
法院判處刑罰一事,並未據實陳報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依據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第 5  款、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等規定,召開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後,表決通過受處分人不適服現役
,符合法定程序,又行政機關裁量之行使如涉及高度屬人性,除原處分係
基於錯誤事實或違反一般法律原則者,法院原則上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
,受處分人主張原處分係恣意裁量、構成權力濫用云云,並無理由。受處
分人復主張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並提出其他酒後駕車肇事之評議案件為
證,然受處分人之職務足使其熟知違反酒後駕車規定的後果,且其他個案
基礎事實不同,尚難一概而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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