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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2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7、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2、3 、6、9 條
訴願法 第 49、51、7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5、98 條
旨:
國家考試之命題及評分,乃典試委員、命題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授權
,依其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以測試
應考人之能力,具有高度專業性及屬人性,為維護考試之客觀與公平及尊
重命題委員所為之學術評價,此項命題及評分之法律性質,應屬於行政機
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餘地,應受尊重,除有未遵守法定程序或就
形式觀察具有顯然錯誤或判斷有恣意濫用等違法情事外,行政法院為審查
時原則上應予尊重其判斷。又此原則不但適用於非測驗式試題之評分,於
測驗式試題亦有適用,蓋在測驗式試題之情形,典試委員所決定公布之答
案,即等同於典試委員之評分,因此其所公布或更正之答案亦應予以尊重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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