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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5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民法 第 184、40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2-1、14、30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4、5、8 條
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
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又稅捐法律關係,
乃係依稅捐法規定,大量且反覆成立之關係,具有其特殊性質,稅捐稽徵
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具體從事何種經濟交易,如欲搜集證據,洵屬極為困
難之事,故分配舉證責任時,應參照事件之性質,考量舉證難易及對立當
事人間均衡,作舉證責任轉換。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片面移轉予他人,並
經他人受領者,稅捐稽徵機關即可作其將財產無償移轉他人之認定,如該
財產所有人主張其財產移轉並非無償事實者,自應負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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