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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 條
訴願法 第 2、82、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0、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 條
消防法 第 6、7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11、12、2、8 條
旨:
按行政機關依法自應受訴願決定之拘束,而遵守訴願決定之意旨,於訴願
決定所指定之法定期間,有作為之義務。如行政機關有未依訴願決定限期
作為處分之意旨,再有怠為處分之情形,因訴願機關自不得判命行政機關
作成訴願人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是此時人民自無須再依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而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再由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
第 200  條各款之規定,為適法之裁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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