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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2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131、13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社會救助法 第 25、26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7 條
旨:
依內政部函釋,有關九二一集集大地震災民死亡慰助金之申請,其應備文
件含申請書、死亡證明書等,發放對象具領人順序為配偶、子女、孫子女
、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其他共同生活戶扶養義務人,是申請九二一
震災慰助金,應有具領人依上開規定向被告申請,被告僅為受理慰助金申
請及發放機關,依行為時法令及內政部函釋意旨,尚無主動調查轄區內災
民失蹤人口,並通知失蹤人之近親向其申請慰助金之義務,故原告就此並
無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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