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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執行法裁判要旨彙編(106年12月版) 第 97-9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72、2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4、3、4、43、7、8、9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7、18、22、24、26、3、4、43、7、8、9 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27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122、22、22-4、23、53 條
公司法 第 334、83 條
旨:
行政執行,乃行政機關或受其委託之公權力主體,對於人民或其他權利主
體,以強制手段執行其公法上義務之程序。執行名義之「有效性」為強制
執行之合法要件,惟執行名義之「合法性」則非強制執行之合法要件。換
言之,強制執行之合法性係繫於執行名義之「有效性」,而非繫於執行名
義之「合法性」,故不得以執行名義之違法而主張執行措施不合法。且以
擔保書為執行名義,對擔保人執行時,此擔保書之執行名義乃屬行政執行
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法律之特別規定」,亦屬行政執行法施行
細則第 2  條所定之「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當執行機關開始對擔
保人逕為強制執行時,此一執行程序性質上乃另一執行程序,擔保人即已
轉換成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身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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