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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6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7、144、15、171、173、23、78、7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4、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3、98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郵政法 第 40、48、6 條
旨:
郵政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郵政公司專營權,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又郵政公司雖非公務機關,但仍屬受國家監督的國營事業,其員工應受
公務價值體系之規範與約制,且人民權利若受侵害,因屬國營事業,當不
致無從求償,對人民有較充分之保障。換句話說,該條項規定郵政公司專
營權,同時兼具事前防範與事後救濟之雙重保障目的,要難謂該條規定與
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相違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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