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郵政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郵政公司專營權,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又郵政公司雖非公務機關,但仍屬受國家監督的國營事業,其員工應受 公務價值體系之規範與約制,且人民權利若受侵害,因屬國營事業,當不 致無從求償,對人民有較充分之保障。換句話說,該條項規定郵政公司專 營權,同時兼具事前防範與事後救濟之雙重保障目的,要難謂該條規定與 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相違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