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407-410 頁
當事人如已就同一事由申請程序重開經實體審查駁回確定在案者,自生確 定之拘束力,自不容許同一當事人就同一事由一再爭執,應參酌「一事不 再理」之精神,以裁定駁回一再爭執之爭訟,始符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制定之立法意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