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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26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407-41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2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2 條
旨:
當事人如已就同一事由申請程序重開經實體審查駁回確定在案者,自生確
定之拘束力,自不容許同一當事人就同一事由一再爭執,應參酌「一事不
再理」之精神,以裁定駁回一再爭執之爭訟,始符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制定之立法意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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