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醫事人員除需具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應具資格外,仍應無不得任用為公
務人員之消極資格,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又醫事人員人事
條例固未明文規範兼具外國國籍者應如何處理,惟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之規定意旨,遇有前述情形時,應適用對此有特別規定之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從而因主管機關並未核准認定取得外國國籍者得擔
任公職醫事人員,是以醫事人員取得外國國籍而擔任公職者,由各該機關
免除其公職,並無裁量空間,亦無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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