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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96、97 條
國籍法 第 20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33 條
旨:
按醫事人員除需具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應具資格外,仍應無不得任用為公
務人員之消極資格,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又醫事人員人事
條例固未明文規範兼具外國國籍者應如何處理,惟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之規定意旨,遇有前述情形時,應適用對此有特別規定之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從而因主管機關並未核准認定取得外國國籍者得擔
任公職醫事人員,是以醫事人員取得外國國籍而擔任公職者,由各該機關
免除其公職,並無裁量空間,亦無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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