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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6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4、15、2 條
旨:
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第 4  點規定,拍賣或變
賣貨物,其屬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依公式計算營業稅額:應納營業稅額=
拍定或成交價額÷(1+徵收率 5%)× 徵收率 5%。本件國稅局既未就拍
賣系爭標的物應繳營業稅款,於系爭執行程序中獲得分配,原所有人亦未
補繳,而被處分人以其所繳價款已包含營業稅額,顯屬誤解。又營業稅徵
收,僅優先於普通債權,通常無法全額獲得分配,甚至完全未獲分配,此
屬買受人事前所得計算或推估之風險。如稅捐稽徵機關不考量營業稅額能
否徵起,即准許買受人就營業稅額全額扣抵,將發生全民納稅人共同承擔
該無法徵起營業稅額之風險,由政府全額補貼買受人之不公平現象,故被
處分人主張自非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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