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版)第 464-486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 」,係指於作成行政處分之時業已存在,但未經斟酌之事實或證據而言, 且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及非因申請人之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 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為限。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