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99-100 頁
臺北縣中和地政事務所於複丈時,發現土地於地籍調查表中記載有關計劃 道路之經界線與臺北縣政府公告之道路中心樁位所推算之位置不一致,因 而更正土地之計劃道路經界線(致土地面積變小),此是否已更動土地與 計劃道路界址,如未通知土地所有人到場,是否符合「權利關係人對土地 界址並無爭議」之要件,而得認為「原測量錯誤」,由於原處分錯誤適用 修正前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2 條規定,顯未考慮及此,亦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