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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訴願法 第 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98 條
社會救助法 第 10、3、4、5、5-1 條
旨:
受處分人雖主張,其獨子未與其共同生活,且未履行扶養義務,行政機關
不應將其子列入家庭總收入之計算範圍,惟查,受處分人曾向法院訴請其
子給付扶養費勝訴,可見其子雖未與其共同生活,然有扶養能力一節要屬
無疑,行政機關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將其子
納入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後,發現已超過低收入戶補助標準,據已駁回申
請,核無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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