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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37 條
民法 第 769、770、772 條
土地法 第 118、34-2、37、59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8、18、19、57、75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1、33、4、9 條
旨:
申請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某一國有土地,嗣後向地政事務
所就系爭土地申請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如系爭土地為國有土地,按公
有公用物或公有公共用物具有不融通性,不適用民法第 769  條及第 770 
條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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