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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2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4 條
旨:
行為人酒後駕車撞損路旁停車格內車輛,已該當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5 條
、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 24 點第 2  項第 3  款第 1  目及懲罰參
考基準表所規定應受懲罰之違失行為。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30 條之規定
,權責長官知悉所屬現役軍人有違失行為者,應即實施調查,調查結果認
為有施以撤職、降階、降級、記大過、罰薪或悔過懲罰之必要時,應由主
官編階為上校以上之機關、部隊或學校召開評議會決議。評議會決議行為
人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並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且無違反比例原則或裁
量怠惰情事,實已考量行為人違失行為輕重程度所為之適切懲罰,於法並
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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