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參酌管理外匯條例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 11 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故以行為人欲搭機前往日本,受航警局安檢人員於其攜帶隨身手提行李中 ,發現大量未申報之日幣現鈔,除當場發還等值美金 1 萬元之日幣外, 其餘未申報部分日幣,自應以上述規定予以沒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