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92-393 頁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但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屬於確認性 質之原處分雖記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18 條等規定,惟其應屬 贅引之性質,並不影響原屬無效之建造執照自始不生效力之法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