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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2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3、114、121、12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51 條
旨:
按未經記載於藥價基準之藥品,無從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支付,而藥價
基準既賦予藥品許可證之持有廠商,得將藥價基準未收載之品項向保
險人申請收載之權利,足見保險人核准收載為全民健康保險支付之藥
品與否,有保護藥品許可證持有廠商之權益,不論保險人否准申請或
決定將已收載之藥品改列為不在全民健康保險支付範圍,均發生不利
於藥品許可證持有廠商權益之法效果,核屬行政處分,如作成之行政
處分已就處分相對人、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均記載明確,並
已具備行政程式法第 96 條所定書面行政處分之要件,即無行政程式
法第 111  條第 1  至 6  款規定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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