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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25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11、1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建築法 第 102-1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25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35、6、79、85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8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3、32 條
旨:
按都市計畫法第 35 條關於商業區之土地分區管制及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
行細則第 10 條之 1  第 2  款關於商業區之使用限制、第 26 條關於另
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分屬原則性、一般性之規範,如行為人違反
具體詳細管制規定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自有都市計畫法
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次按遊戲場未依原核准位置營業,竟擅自
擴大營業面積,則其就超出使用面積營業部分,因未經核准擴大使用,自
已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24 條有關在第 4  種商業區內應
經附條件允許才能使用之規定。且遊戲場經營者,亦為建築物之使用人,
自應知悉機關所核准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使用面積多寡,其明知並擴大營
業面積有意為之,即有違章之主觀故意。從而,機關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經營者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擅自擴大營業之
部分,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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