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六)第 523-527 頁
機關將不良廠商刊登公報之行為自應於一定期間內行使,亦即機關刊登公 報行為之行使應受時效之限制,始為合理;惟因政府採購法並未就機關刊 登公報之行為期間為規定,應類推適用行政罰法關於裁處權時效之規定, 以填補該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