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3年版)第二期 678-691 頁
被告之行政作為亦非針對不特定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八條、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之相關規定,被告自應以掛號方 式將通知書送達租、佃雙方。本件被告辦理耕地申請續訂租約或收回自耕 事宜,未遵守上開行政程序,卻僅以張貼公告方式,並以平信寄出通知書 於相關當事人,經原告於本院審查中主張並未收受該項通知,被告復無他 項證據可資證明原告確有收到該項通知,自不得主張已合法送達通知,自 不生期間已開始起算之效力。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