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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2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79-18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9、72、73、74 條
行政罰法 第 18、7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8、79、80-1 條
旨:
按勞動基準法之特別休假期日原則上由勞工依其意願排定,雇主如遇工作
上急迫情形需要員工於排定之休假日出勤,必須經員工之同意,且勞工未
行使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雇主就其未休之日數發給工
資。是雇主所屬行業之特性與勞工特別休假期日之排定或有折衝之處者,
但如有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仍應與勞工協商,以落實勞工休息權,雇
主倘片面限制勞工行使特休假之權利,縱非故意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規定,亦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情事,核有過失,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仍應受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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