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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446-46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4、51 條
訴願法 第 2、8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 條
旨:
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中之『事實』,除包括違規之行為外,即違規之
時間、地點等及與適用法令有關之事項均包括之,俾達可得確定之程度,
得據以與其他行政處分為區別,及判斷已否正確適用法律。而行政處分是
否合於法定之程式,應依既存之記載認定之,苟既存之行政處分書未合於
前開法定程式者,除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
,於訴願程序終結前,或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補正外,並無於行政訴訟程
序中,由法院或審判長為發問或告知,使原處分機關為充分陳述、敘明或
補充之餘地。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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