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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7 條
旨:
地方各鄉鎮衛生所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第 3  項規定進行的行政
相驗行為,雖係衛生所名義開給,然實為醫師本於其資格所開,而非本於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
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行政相驗實係事實行為,並非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之行政處分,實務慣稱僅係為與檢察官或檢察事務
官會同法醫師進行之司法相驗有所區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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