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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九)215-21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7、119、120、121、135、141、32 條
民法 第 71 條
旨:
行政機關以原處分違法為由而予撤銷者,並不限於違法事由發生在後之嗣
後違法情形,亦包括作成行政處分之際,即已存在違法事由、理應不得作
成該行政處分之「自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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