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518-519 頁
主管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其處理程序終結後,在行政救濟程序進 行中法規有變更者,仍應適用舊法。依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之規定,行 政規則有拘束訂定機關之效力,若行政規則經修正,修正後之行政規則, 應僅適用於修正後所發生之事實,而無溯及既往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