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3449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4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96 條
訴願法 第 8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98 條
農會法 第 19、42、49-2 條
旨: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8 條第 3  款規定,農會理事長選舉採無記名投票
方式行之。本件農會選舉中,無理事資格之人確有參加投票,然該次投票
效力如何,依據農會法第 49 條之 2  規定,農會選舉訴訟準用民事訴訟
法規定。準此,系爭選舉效力應循民事訴訟方式辨明,而不得由行政機關
本於公權力撤銷之。故本件行政機關逕將選舉理事長之決議撤銷,係屬一
違法處分,訴願機關將原處分撤銷,論事用法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