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8 條第 3 款規定,農會理事長選舉採無記名投票 方式行之。本件農會選舉中,無理事資格之人確有參加投票,然該次投票 效力如何,依據農會法第 49 條之 2 規定,農會選舉訴訟準用民事訴訟 法規定。準此,系爭選舉效力應循民事訴訟方式辨明,而不得由行政機關 本於公權力撤銷之。故本件行政機關逕將選舉理事長之決議撤銷,係屬一 違法處分,訴願機關將原處分撤銷,論事用法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