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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2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168、173、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00、273、4 條
旨:
按主管機關認定住戶究係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稱違建戶或違占戶之行
政處分,性質上係屬確定具法律上重要意義之身分、資格或地位的確認處
分,而該種處分一經作成,對於法律狀態所為之確認即產生拘束效果,受
處分人於該處分後均被認定為違占戶,乃該處分所確認之法律狀態的持續
;此與具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者,係指其規制作用具有持續性,會隨時間
經過不斷對受處分人或其法律關係繼受人產生作為或不作為要求,並不相
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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