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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2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11、92 條
訴願法 第 13、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98 條
教師法 第 14、14-1、17 條
旨:
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明顯
、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基於維護法律安定性、國家本
身所具有的公益性以及國家權威,學說及各國立法例皆認為行政處分是否
無效,除法律定有明文之情形外,宜從嚴認定,故乃兼採「明顯瑕疵說」
與「重大瑕疵說」作為認定標準之理論基礎。而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
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
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
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換言之,該
瑕疵須「在某程度上猶如刻在額頭上般」明顯之瑕疵,如行政處分之瑕疵
倘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的存在與否猶存懷疑,則
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則不令該處分無效,其在被正式廢棄前,依然
有效,只是得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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