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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2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7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34、46、47、6、7、8、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7、201、4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4 條
石油管理法 第 17、3 條
旨: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
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於本件相關刑事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調取
使用電話之通聯紀錄都於夜間非辦公時間通話,顯示雙方之關係密切,非
僅公務往來而已,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第 1  項與當事人行政程
序外接觸禁止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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