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70 頁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 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於本件相關刑事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調取 使用電話之通聯紀錄都於夜間非辦公時間通話,顯示雙方之關係密切,非 僅公務往來而已,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第 1 項與當事人行政程 序外接觸禁止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