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169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4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而子
女有二人以上者,應於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以書面協議
向國防部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如於中華民國 85 年 11 月 4  日以前原眷
戶與配偶均死亡者,其子女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 6  個月內,以書面
協議向國防部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逾期者即喪失承受權。本件受處分人之
父母均死亡後,其既未於規定期間內向國防部表示承受,即喪失承受權,國
防部否准本件申請自屬合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