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而子 女有二人以上者,應於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以書面協議 向國防部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如於中華民國 85 年 11 月 4 日以前原眷 戶與配偶均死亡者,其子女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 6 個月內,以書面 協議向國防部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逾期者即喪失承受權。本件受處分人之 父母均死亡後,其既未於規定期間內向國防部表示承受,即喪失承受權,國 防部否准本件申請自屬合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