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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12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6、42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7、31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中所謂「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係指行政處
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撤銷或變更,
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者而言。故非經實體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符合上開規
定者,當然得依上開規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若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
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關係人可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故不在重新進
行行政程序之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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