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中所謂「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係指行政處 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撤銷或變更, 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者而言。故非經實體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符合上開規 定者,當然得依上開規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若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 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關係人可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故不在重新進 行行政程序之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