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內政部基於區域計畫法中央主管機關之地位,固然享有基於其行政目的之 考量為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申請准許與否最終決定權限,但攸關 環境保護、自然保育部分之考量,除非其能就該審查部會結論所引用之資 料及論理推導為具體之瑕疵指摘,否則,該就部分之審查結果應相當程度 受相關審查部會結論之拘束;苟內政部與其他部分審查結果相異而僵持不 下,必要時,應由其共同上級主管機關基於指揮關係而為協調及決斷,要 非任由各機關各執一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