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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96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15、15-1、15-2、15-3、15-4、15-5 、3、4、5、6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4 條
旨:
內政部基於區域計畫法中央主管機關之地位,固然享有基於其行政目的之
考量為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申請准許與否最終決定權限,但攸關
環境保護、自然保育部分之考量,除非其能就該審查部會結論所引用之資
料及論理推導為具體之瑕疵指摘,否則,該就部分之審查結果應相當程度
受相關審查部會結論之拘束;苟內政部與其他部分審查結果相異而僵持不
下,必要時,應由其共同上級主管機關基於指揮關係而為協調及決斷,要
非任由各機關各執一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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