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5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4 目
規定,經裁判宣告緩刑並同時宣告褫奪公權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撤職。
又刑法第 36 條第 1 款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是行
為人既經宣告褫奪公權,雖同時受緩刑之宣告,因緩刑效力不及於褫奪公
權,則其已喪失為公務員之資格,自構成其他重大原因必須撤職者,就陸
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之立法目的,及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
,此一施行細則之規定內容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範圍。依
釋字第 612 號解釋意旨,無違於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且符合相關憲法原
則及法律意旨之限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非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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