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受處分人於具有軍人身分期間,涉犯偽造文書罪,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行 政機關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10 條第 1 款、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5 條第 1 項第 1 款等規定,對受處分人辦 理撤職,於法核無違誤。受處分人雖辯稱,上開條例對於判處有期徒刑而 受緩刑宣告者得調職,而判處易科罰金未宣告緩刑者卻需撤職,違反比例 原則云云,惟此係法律規範失衡所致,應循修法途徑解決,而非行政行為 有違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