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4198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4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4、7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7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8、98 條
兵役法 第 20 條
旨:
受處分人於具有軍人身分期間,涉犯偽造文書罪,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行
政機關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10 條第 1  款、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5 條第 1  項第 1  款等規定,對受處分人辦
理撤職,於法核無違誤。受處分人雖辯稱,上開條例對於判處有期徒刑而
受緩刑宣告者得調職,而判處易科罰金未宣告緩刑者卻需撤職,違反比例
原則云云,惟此係法律規範失衡所致,應循修法途徑解決,而非行政行為
有違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