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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4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1 條
行政罰法 第 20、3 條
旨:
如未在最大產能或服務規模下之處理,尚未能使處理後之廢污水符合規定
,自可合理推論其可能未具備足夠之功能及設備。況所謂具備足夠之功能
及設備,亦包括能處理生產或服務設施可預見之異常作業或暴雨突增之水
量負荷。僅因可預見之少數異常情形即無法處理,自不得謂已具備足夠之
功能及設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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