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受處分人並未於法定訴願期間內對錯誤換敘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 該行政處分即發生實質及形式的存續力。並因該次換敘為之後核計受處分 人歷次晉支、晉任換敘及退休時俸級之先決條件,故其對於後者之作成即 具有構成要件之拘束效力。是以,關於退休俸級之核定之基礎之行政處分 既已確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如未經撤銷、廢止或 未因其他事由失效,則其效力繼續存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