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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2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120、126、8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9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8 條
旨:
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
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
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
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
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
民權利之意旨。至於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
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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