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 ,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其中固然申請 設立時須符合此規定,於遷址或擴大營業所需申請之變更登記時因已涉及 位置、規模等問題,自然亦須符合該條例之限制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