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宜就經營規模、服務類型、服務項目及對象等特性與需 要,依據相關法規並參考主管機關評鑑、輔導相關建議或其他參考資料, 亦可觀摩其他績優機構之實務經驗,研修機構內部使用之工作手冊,以供 工作人員利用。如政府發函內容僅協助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能夠有效經營,並有相關法規可供查詢利用,則該函僅屬事實之敘述及理 由之說明,並非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故非屬行 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