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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2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66-9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10、24、30、8、92 條
民法 第 7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95、4、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8、19、21、22、34、35、39、40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15、23 條
旨:
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致文書無從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先向戶籍機關查
明,而無著落時,得行公示送達。原告既未收到繳款書,自無從申請復查
或撤回復查之情事,被告於送達不到原告時,又不依規定為公示送達,而
逕以原告撤回復查而主張該行政處分已確定,自無可採。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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