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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2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614-62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2、23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10、111、127、150、157、21、92、97 條
民法 第 182、20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196、7、8 條
下水道法 第 19、25、26、27、3、8、9 條
產業創新條例 第 1、40、49、50、53、65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38、49 條
旨:
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是否特定,應以其發布時為基準時點,判斷受規制之對
象客觀上是否具有開放性而仍有繼續擴增之可能。下水道管理機構依據產
業升級條例所訂定之工業區管理規章,其課徵使用費之對象雖僅限於工業
區內聯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用戶,其性質仍屬法規命令,而非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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