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受處分人主張,基於公平原則,私人興學應比照公立學校而免繳土地開發 利用回饋金,然回饋金之性質係屬特別公課,針對特定關係之人民課徵, 而公立學校係屬國家行政組織,對之為特別公課即失卻其意涵。又參照森 林法第 48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之立法理由可知,回饋金係為保育山坡 地之森林資源,行政機關依據對森林開發行為的高低訂定課徵標準,自為 合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