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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4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
民法 第 7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1-1 、5、98 條
土地法 第 222、223、224、227、233、237 、75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4、29、3 、34、55、7 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 56 條
旨:
土地權利的塗銷登記,以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或登記機關認有土地登記
規則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形為限。而後者係賦予登記機關於發現
登記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及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
記時,得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依職權予以塗銷的
裁量權限,並非授予人民得據以申請塗銷登記的公法上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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