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軍官士官士兵考選入軍事校院就讀期間年資併計作業規定第 3 點第 3
款前段規定,軍事院校就讀時間年資併計及退除給與之發給,依申請人退
伍除役當時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及其
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是以,年資合併與否,還是要回到當事人退伍除
役時之相關規定辦理,故依當事人退伍時是軍官身份,應適用 63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 21 條第 2 款及 63 年
10 月 8 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在服軍官役前,
曾服士官士兵役者,另依士官士兵退除給與規定發給之,因此當事人要求
年資合併計算當屬於法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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