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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23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520-52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2、174 條
民法 第 95 條
旨:
對於課以義務訴訟為特種之給付訴訟,行政法院判決時,應以言詞辯論終
結時之法律規定及事實狀態為基準時點,與撤銷訴訟應以處分時之法律規
定及事實狀態為基準者,尚有不同。故行政規則倘於起訴後言詞辯論終結
前廢止,則申請人之請求即屬無可准許,而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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