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520-521 頁
對於課以義務訴訟為特種之給付訴訟,行政法院判決時,應以言詞辯論終 結時之法律規定及事實狀態為基準時點,與撤銷訴訟應以處分時之法律規 定及事實狀態為基準者,尚有不同。故行政規則倘於起訴後言詞辯論終結 前廢止,則申請人之請求即屬無可准許,而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