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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3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59、36、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25、28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39、4、6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1、2、38、5、8、9 條
旨:
按電子遊戲場業如在前引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制定及各地方政府頒行電
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之前,獲准設立登記者,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
固不因事後各相關法令之施行,而影響原核准之效力。惟倘在法令施行之
後,所欲變更登記之事項係增加原核准登記所無之效力者,雖其申請之形
式為變更登記,但實質上與新申請無異,自應適用現行法令審查是否符合
相關規定要件。從而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 4  條既已明定
限制其距離須 990  公尺以上,則於該條例施行後,始在新北市所轄範圍
內設置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無論是新設置或擴增之營業場所,均應
符合上開規定之距離限制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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