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會計師法第 41 條規定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
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並非單純規範會計師職業團體內部之紀律事項,而
已具有公法上「外部管理規範」性質,係屬行政法上義務,且同法第 62
條之懲戒處分種類,如罰鍰,及停止執行業務 2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
均具有非難性,屬裁罰性之不利行政處分,應有行政罰法有關裁罰性之不
利行政處分,應有行政罰法有有關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適用。至於同法第
62 條之申誡、警告處分亦為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行政處分,皆應適用
行政罰法有關裁處權時效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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